吕良文申请执行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1
申请执行人吕良文,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执行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图平,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遵市法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吕良文申请执行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图平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其他损失,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经查,执行标的物及被执行人均在习水县辖区范围内,为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成本,本院决定指令习水县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贵仲裁字第25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由习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一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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