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万军等申请执行陈雪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2
申请人胡永军。

被执行人陈忠虎。

被执行人邓俊书。

被执行人陈雪。

被执行人陈静。

被执行人陈尧。

被执行人陈勇。

本院在执行胡万军等申请执行(2013)黔方民初字第1102、1113、1129号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查该执行款已由中财保公司将该款打入大方县人民法院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黔方民初字第1102、1113、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杰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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