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德银申请吴有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2
申请人付德银,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吴有刚(又名吴友刚),1974年10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48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有刚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鑫

审判员  陈刚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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