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绍碧申请执行王维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2
申请执行人成绍碧,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王维明,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绍碧与被执行人王维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1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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