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玉生申请执行曾凡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2
申请执行人付玉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曾凡勇,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玉生与被执行人曾凡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0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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