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洪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2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毕云,局长。

被执行人罗洪,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曹秀群,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洪、曹秀群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2015)桐法执字第228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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