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孝绪申请执行李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2
申请执行人赵孝绪,重庆市南川区人。

被执行人李明,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孝绪与被执行人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在被执行人处的其余债权,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李明在本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中所确认赔偿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 刚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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