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成先强征收社会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2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毕云,局长。

被执行人成先强,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穆小芳,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成先强、穆小芳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2015)桐法执字第229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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