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开贵、陈清志、邓天禹等人申请执行王福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2
申请人刘开贵、陈清志、邓天禹等人。

被执行人王福婵,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5日10时起止2015年10月6日10时止在桐梓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被执行人王福婵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的住宅一套;起拍价为313500元。2015年10月6日买受人梁双以313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的住宅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梁双所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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