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桐梓县清和煤矿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2
申请人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官忠。

被执行人桐梓县清和煤矿。

地址:桐梓县九坝镇高岗村。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

本院在执行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桐梓县清和煤矿行政非诉(2015)桐法执字第79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执行的(2015)桐法执字第7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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