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禹林申请执行王永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3
申请执行人夏禹林,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王永兵,重庆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35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永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支行的存款35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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