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恩厚申请执行桐梓县龙会场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3
申请执行骆恩厚,男,汉族,重庆市南川人。

被执行人桐梓县龙会场煤矿,

组织机构代码:761376766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独石村。

法定代表人:孔凡江,系该矿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56396.04元,我院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龙会场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桐梓支行有存款7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桐梓县龙会场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桐梓支行的存款7300元依法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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