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华与简平强、黄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3
申请执行人陈伟华,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简平强,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黄国雄,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陈伟华申请执行简平强、黄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简平强、黄国雄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物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定权

审判员  王纯杰

审判员  徐凌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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