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军申请执行王永学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3
申请人陈国军,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王永学,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陈国军与王永学子女抚养费纠纷(2015)桐法执字264号一案中,因申请人陈国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64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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