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真熙申请执行陈碧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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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19:14
申请执行人叶真熙,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陈碧伦,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叶真熙执行陈碧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6.6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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