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4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袁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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