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国与杨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5
申请执行人赵凤国,务农,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杨地兰,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赵凤国申请执行杨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地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国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赵凤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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