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宾生与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天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7
申请执行人姚宾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炼,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天顺。

被执行人徐天顺,男,汉族。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2014)黔遵中证执字第0025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天顺偿还借款33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红河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徐天顺名下的财产,现查封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2014)黔遵中证执字第00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冉启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