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宾生与赵星、赵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7
申请执行人姚宾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炼,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星,女,汉族。

被执行人赵继东,男,汉族。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2014)黔遵中证执字第002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星、赵继东偿还借款23352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5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星、赵继东名下的财产,现查封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2014)黔遵中证执字第002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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