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庭珍 许波终本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7
申请执行人卢庭珍,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许波,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19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卢庭珍申请执行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波外出打工不知去向,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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