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 王胜龙、柴其惠 终本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8
申请执行人张华。

被执行人王胜龙。

被执行人柴其惠。

申请执行人张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王胜龙、柴其惠工资收入1.888万元。现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六特执字第5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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