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小汪终本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9
委托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778号。

被执行人甘小汪,住贵州省,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吴江刑二初字第064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甘小汪抢夺罪一案。

经查,被执行人甘小汪外出打工,在我辖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江刑二初字第064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 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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