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华 周林终本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9
申请执行人方华,个体户。

被执行人周林。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林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周林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六特执字第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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