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平 周星伍 终本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0
申请执行人刘光平。

被执行人周星伍。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刘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星伍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六特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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