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付平、李刚终本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0
申请执行人刘付平,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刚,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付平申请执行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就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周天星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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