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 郑黎终本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0
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住玉溪市。

被执行人郑黎。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郑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不知下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执字第2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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