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安桃与刘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郑安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刘欣,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孔德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郑安桃申请执行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刘欣偿还郑安桃借款40 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自2015年4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刘欣的工资500元予以执行本案,同时申请人郑安桃与被执行人刘欣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郑安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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