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胜国与谭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2
申请人黄胜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谭永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胜国申请执行谭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谭永权偿还申请人黄胜国借款18 3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黄胜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余法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谭永权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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