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德与杨彬、程德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3
申请执行人田应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彬,贵州省开阳县人。

被执行人程德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田应德申请执行杨彬、程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杨彬、程德英偿还田应德借款47 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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