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和明与王洪前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3
申请人余和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王洪前,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余和明申请执行王洪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洪前偿还欠款8 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洪前离家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余和明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朱义军

审判员  刘友堂

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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