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伟、孔富余、孔德先、孔德福与罗亮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3
申请执行人孔伟,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孔富余,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孔德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德福(本案另一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孔德福,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罗亮,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孔伟、孔富余、孔德先、孔德福申请执行罗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罗亮支付孔伟、孔富余、孔德先、孔德福赔偿款11 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孔伟、孔富余、孔德先、孔德福与被执行人罗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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