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兰与潘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3
申请人陈忠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潘继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忠兰申请执行潘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潘继红偿还借款25 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3.7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潘继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忠兰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潘继红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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