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富贵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4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蹇忠泽,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再国,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陈富贵,重庆市江津区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陈富贵偿还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 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富贵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富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富贵之夫张前鹏名下的房产后,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 〇 一 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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