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碧兴与田绍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4
申请执行人秦碧兴,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田绍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秦碧兴申请执行田绍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田绍军支付给申请人秦碧兴劳动报酬158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查明被执行人田绍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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