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费永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4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

委托代理人谢光禄。

被执行人费永发,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费永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费永发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 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费永发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余法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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