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4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再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杜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杜某某支付申请人杨某某189 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 73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杜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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