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与黄启付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5
申请人张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黄启付,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88号调解书,受理了张琴申请执行黄启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黄启付偿还借款6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申请人张琴与被执行人黄启付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琴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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