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龙荣与毛吉尧同居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5
申请执行人梁龙荣,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毛吉尧,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余法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梁龙荣申请执行毛吉尧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毛吉尧支付梁龙荣分割款1553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毛吉尧的财产信息,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2015年8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余法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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