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付与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5
申请人杨再付,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黎仕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再付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黎仕全偿还杨再付借款本金 150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再付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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