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琴与高明刚、胡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5
申请执行人张子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胡国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高明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子琴申请执行高明刚、胡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高明刚、胡国先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0元,承担受理费4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高明刚、胡国先的主要财产进行了查封,对其所有的旅游公司土地正在进行评估拍卖阶段,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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