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有建与毛刚、骆建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7
申请执行人孙有建,重庆市人。

被执行人毛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骆建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孙有建申请执行毛刚、骆建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毛刚、骆建康支付孙有建2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余法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