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段吉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7
申请执行人杨秀波,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段吉君(又名段吉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秀波申请执行段吉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段吉君支付杨秀波工程款32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段吉君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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