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五与段吉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8
申请执行人杨秀五(又名杨小五),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段吉君(又名段吉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秀五申请执行段吉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段吉君支付申请人杨秀五工程款42 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8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段吉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杨秀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段吉君具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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