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荔华申请执行吴祖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28
申请执行人夏荔华,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执行人吴祖驱,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夏荔华申请执行吴祖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吴祖驱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8G044雪佛兰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慧冬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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