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秀与陈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2
申请执行人陈朝秀。

被执行人陈朝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朝秀申请执行陈朝华身体权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102423.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7元及申请执行费147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朝华被羁押,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陈朝秀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修执字第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代理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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