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2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

被执行人杨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乙履行支付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的赡养费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乙现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修执字第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登林

代理审判员  巫 洋

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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