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荣申请执行盛学分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5
申请执行人赵金荣。

被执行人盛学分。

被执行人赵玉分。

被执行人赵玉会。

被执行人赵玉祥。

被执行人赵玉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祥、赵玉强、赵玉分、赵玉会、盛学分赡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湄法执字第51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盛学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的存款446.20元,现因被执行人盛学分已与申请执行人赵金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后划拨被执行人盛学分在银行的存款446.2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马正义

审判员  潘应康

二 〇一 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红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2015)湄法执字第514-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湄潭支行

本院在执行赵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学分等人赡养纠纷一案中。现决定解除冻结后划拨被执行人盛学分在你行的存款。请按照下列项目协助执行。

解除冻结后划拨存款户名盛学分

解除冻结后划拨账号×××

解除冻结后划拨金额446.20元。

划入存款户名湄潭县财政局

划入账号×××-000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

附(2015)湄法执字第514-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

(2015)湄法执字第514-5号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5)湄法执字第514-5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已收悉。我行已按你院通知要求将盛学分的银行存款446.20元划拨至你院指定账户(户名:湄潭县财政局,账号:×××-00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

年 月 日

此联由执行划拨(提取)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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