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强申请执行李天凤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5
申请人唐建强。

被执行人李天凤。

本院在执行唐建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天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经权利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6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唐建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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