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申请执行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5
(2015)湄法执字第744、745-1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

申请执行人龙卫华。

被执行人张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刚、龙卫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强在湄潭县规划局有工程款,可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张强在湄潭县规划局的工程款2119855.00元,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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