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刚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35
被执行人雷刚。

被执行人雷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雷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刚仍在监狱服刑,在户籍所在地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对雷刚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熊贻华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丁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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